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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业业绩预告净利多算22亿 副总康岩勇吃警示函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9-10-25 19:04:53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19]4号)显示,2019年1月30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19]4号)显示,2019年1月30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部矿业”,601168.SH)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亿元,同比减61%左右。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65万元”。即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01亿元。

2019年4月19日,西部矿业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 亿元”。西部矿业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经计算,二者统计所得2018年净利润差额达21.64亿元。

西部矿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西部矿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西部矿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19]3号)显示,2019年4月19日,西部矿业《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存在的减值迹象,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协助下对该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对青投集团股权价值的可回收金额为零,因此确认对青投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5.22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康岩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青投资集团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康岩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601168)由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北京鑫达金银开发、株洲有色冶炼集团公司等四单位于2000年12月28日发起设立。2004年公司成功定向增发1.9亿新股,募集资金5.7亿元,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3050万元增加至32050万元,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大型矿山开发、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是青藏高原上唯一的大型有色金属采、选、冶联合企业。截至2019年6月30日,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西部矿业第一大股东,持有7.15亿股,持股比例为29.99%。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地方国有企业,是资源开发、能源生产和金属冶炼为一体的管理类企业,主要经营授权的国有资产资本运营,主要产品有电解铝、煤炭、水电和火电等。西部矿业为其第二大股东,持股20.36%。

当事人康岩勇自2015年8月20日起担任西部矿业副总裁,自2017年7月26日起担任西部矿业财务总监,并于2015年9月7日至2020年7月23日担任公司董事。同时,康岩勇还担任青投集团公司董事。

康岩勇个人履历如下:康岩勇,男,1970年5月出生,河北籍,高级经济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专业,本科学历。自2017年7月至今任西部矿业董事、副总裁;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任西部矿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任西部矿业副总裁;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任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任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现兼任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康赛铜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西矿(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中国西部矿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会东大梁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000万元,同比减少 61%左右。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65万元”。2019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 亿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0月24日

关于对康岩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岩勇:

2019年1月30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000万元,同比减少61%左右。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65万元”。2019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存在的减值迹象,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协助下对该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对青投集团股权价值的可回收金额为零,因此确认对青投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5.22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青投资集团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0月24日

关键词: 西部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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