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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聚餐女员工酒后死亡 被发现人死家中

来源: 2019-11-14 16:10:11
2018年的最后一天,成都邛崃一家医美公司组织全体约40名员工,在火锅店举行了迎新春聚餐。当天晚上11点左右,聚餐结束后,公司安排人将喝了

2018年的最后一天,成都邛崃一家医美公司组织全体约40名员工,在火锅店举行了迎新春聚餐。当天晚上11点左右,聚餐结束后,公司安排人将喝了酒的员工周女士送回家。

按照周女士母亲的意思,护送的同事把周女士送到她前夫李某那里。但没想到,2019年的第一天,1月1日早上9点左右,李某发现前妻已经没有了呼吸。送医后,周女士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周女士的死因或与饮酒后窒息有关。

随后,周女士的父亲、母亲还有不满7岁的儿子一同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的5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余万元。

公司聚餐女员工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公司、同事、火锅店索赔百万

↑庭审现场

近日,红星新闻从成都市邛崃法院获悉,该案目前已作出判决并生效。法院判决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算下来约15.8万元,而周女士自身对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聚餐时女员工喝酒 第二天早上被发现人死家中

2018年12月31日,涉案医美公司组织了全体员工在火锅店聚餐,一共安排了五桌。晚上8点半左右,员工陆续到达就餐地,共有约40人出席。周女士自己开车来到火锅店后,与同事张建某、邝某某、张元某、陈某、康某、刘某同桌就餐。吃饭过程中,周女士选择了喝酒,还提出让刘某开她的车送她回家。聚餐期间,张元某、康某、陈某因为有事提前离开了。

晚上约11点,聚餐结束,医美公司安排员工徐某某和刘某送周女士回家,由刘某开周女士的车。但两人都不知道周女士家住哪里,就从周女士的包里拿出手机,给周女士的母亲王某某打了电话。王某某在电话里让他们联系周女士的前夫李某,二人正准备复婚,目前住在一起,李某会照管她的。

于是,将近夜里12点,两名员工最终将周女士交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周女士喝了酒。李某照顾周女士休息时,周女士吐了,李某清洁后便去到另一个房间睡觉。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李某发现周女士已经没有了呼吸。送到医院后,周女士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周女士“直接死亡原因,饮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1小时;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急性酒精中毒,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9小时”。

周女士的家人认为,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的召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阻拦周女士被劝酒,也没有在她醉酒后及时安排送医,公司对周女士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聚餐的火锅店也应负有提醒顾客不能过度饮酒的注意义务。此外,与周女士同桌的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劝酒,导致周女士严重饮酒过量,并且没有及时将她送医救治,同桌同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周女士的父亲、母亲还有不满7岁的儿子,一同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5名同事(张建某、邝某某、张元某、陈某、康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余万元。

公司:

聚餐前明确表示“自愿选择饮料酒水” 安排人送回家已尽义务

对此,医美公司辩称,在聚餐刚开始时,与周女士同桌的张建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就明确传达了“大家自愿选择饮料和酒水、不劝酒”的意思,同桌员工也表示赞同。周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选择饮酒,公司及公司员工无权干涉,而且也没有人对她劝酒或强迫饮酒。因此,公司认为,原告所称“周女士被多种形式劝酒”的说法并不属实。

“整个就餐过程中,她并没有表现出任何醉酒的状态,只是精神略显兴奋,但这都是饮酒后的正常反应。聚餐结束后,她也是自行从火锅店二楼走下一楼,并不存在‘不省人事’的状况。”被告医美公司表示,周女士饮酒后没有出现严重的不适,能够正常行走和表达,以普通人的判断来看,并不需要送到医院就诊。

此外,医美公司还认为,周女士被送往医院抢救前就已经死亡,医院对于周女士的死亡原因只是作出推断,并未做尸检,因此她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还是与饮酒有关,并不能确定。聚餐结束后,为了保证她的安全,公司安排员工护送她回家,交到她家人手中,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火锅店表示,就餐者在其店内进餐喝酒都是出于自愿,火锅店不主动推销酒水,在客人需要饮酒时才会提供。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周女士喝完酒后下楼的时候神志是清醒的,并不是烂醉如泥。

其他被起诉的同桌同事则表示,自己并没有对周女士劝酒,就餐中途,其中三个人因为有事还提前离开了。

邛崃法院经审理发现,参与就餐者或同桌饮酒者是否存在劝酒、斗酒行为,目前没有证据支撑,而周女士的具体饮酒数量也不详。

事故发生后,周女士的母亲曾以借款的形式在医美公司借支了2万元。庭审中,医美公司表示,如果法院判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那该借支款应予以扣除;如果判定公司没有责任,那出于人道主义,医美公司也不会收回该笔款项。

法院判决:

员工自身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责 公司分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女士在参加医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原因与她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周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而潜在的危害性,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周女士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周女士对自身因过度饮酒而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周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医美公司组织员工聚餐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无过错。但公司在意识到周女士已经过度饮酒可能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时,仅仅是安排了员工送她回家,交与其家人,却没有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法院认为,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和餐饮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对周女士的饮酒行为以及因饮酒过度而导致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因此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周女士被同桌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进行劝酒,导致她因饮酒过量致死”,但原告没能举证证明该事实,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最终,综合考量周女士、医美公司对导致发生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算下来约15.8万元。此前,医美公司已借支周女士母亲2万元,根据双方达成的解决方案,医美公司需要再向原告给付约13.8万元。

法官释法:

同桌就餐者是否要对酒后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聚餐饮酒后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桌就餐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聚餐组织者又是否有责任,需要法律来进一步明晰。承办上述案件的邛崃法院法官陈晓林表示,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和可贵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周女士的离世对其家人都是严重的打击。

同桌就餐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陈晓林告诉红星新闻,对此会主要审查这样几个方面:包括同桌饮酒者是否存在强迫性劝酒;是否在死者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能力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是否明知死者身体状况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是否用语言刺激死者饮酒、有斗酒行为,足以导致死者醉酒从而可能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

而针对聚餐组织者的责任,陈晓林认为,应当分情况审查。比如当参与聚餐的人因为饮酒,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组织者如果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没有将其送至医院就治或安全送回家中,那么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与其注意义务相当的责任。此外,本案中,公司作为聚餐组织者,出于人道主义,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也是公司应尽的责任,符合情理。

关键词: 公司聚餐女员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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