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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浙江分行11宗违法遭罚342万 向小微企业违规收费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9-10-23 16:15:20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4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存在十一宗违法违规行为:办理无真实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4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存在十一宗违法违规行为: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员工管理不到位、个人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投资;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不合规;理财投后管理不尽职、理财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信贷管理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挪用于缴纳地块竞买保证金;未按监管要求隔离理财业务和信贷业务风险;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不审慎;存在员工违规保管客户物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银行罚款人民币34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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