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3号显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评估”)在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形成初评报告阶段,对现金流预测假设不谨慎,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中诚信评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诚信评估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诚信评估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成立于1997年8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人代表、最终受益人、董事长为闫衍。中诚信国际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设立,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目前第一大股东为北京智象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83号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形成初评报告阶段,对现金流预测假设不谨慎,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0月17日
关键词: 中诚信国际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